假如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可见,在不一样的语境中,理念的意思会有所不同。本文的主旨是对现代司法理念进行探讨, 而司法是一种国家法律规范,因此本文中的理念的讲解应取后者。
司法理念可以作司法原理、司法观念的理解,那样其能否和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接呢?笔者的看法是一定的,笔者觉得司法理念是法律意识的范畴,是对法律意识的进步和深化。
根据通说,法律意识是指大家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常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一方面,法律规范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遭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其次,在法律意识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与法律规范,它可能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也会滞后于法律规范的进步。将司法理念与法律意识的内涵作一比较,不难得出如此的结论:司法理念也就是关于司法规范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大家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点,是大家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大家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①这样来看,司法理念所包括的司法原理、司法观念分别是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畴。因为司法观念的不稳定性,对其研究必然需要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本文主如果从司法原理的角度对司法理念展开探讨,因此下文中的司法理念是作狭义的理解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是一种实践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具备要紧意义。第一,系统成熟的司法理念是司法规范的基础。理论准备不充分会致使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少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规范的不稳定性。第二,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先导,不然司法改革将会由于自己的随便性而不能不常常停下来做规范上的修补。
第三,理念的匮乏会致使信仰的危机。“法律需要被信仰,不然将形同虚设”,但要使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觉的以法律为我们的行为准则,根据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需要要有成熟的司法理念作为“信仰”的基础。
2、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处于不同进步阶段的社会有着不一样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自己也是处于持续的进步健全之中,以适应同样处于不断进步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那样,在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大家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这是个非常难准确回答的问题,国内社会进入了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进步阶段,司法理念自己正在变化,但依据通说,现代司法理念至少应当包含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积极主动的把效率作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之一,以迅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下尽量的降低司法本钱,减轻国家、社会、个人的讼累。西方国家的著名法谚"迟到的正义不是真的意义上的正义",即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生动概括。大家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着力拓展的清理超期限羁押案件等大举措就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具体贯彻。司法效率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势必结果。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推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要真的树立结实的司法中立理念,需要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地方。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首要条件。没了中立,也就没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进步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一直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需要和内容,海量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目前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含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每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拥有独立考虑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剖析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在实践中历程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第一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由于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大家的怀疑和猜测。目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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