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会计法在财务管理中的监督效力

点击数:123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idoojl.com

    摘要:
    1999年十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推行,这是国内会计体制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规范每个行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大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会计信息水平,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具备重大的现实意义。现在会计信息出现不少失真的状况,会计监督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加大和健全会计监督职能,需要从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要紧地位和加大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大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实行会计委派制等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字: 会计法 财务管理 监督效力

    为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内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推行。这部《会计法》的拟定和推行,对于规范和加大国内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有哪些用途。但,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这部《会计法》在很多方面很难适应国家加大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点。主要体目前:因为国内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完善,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也时有发生,导致会计信息资料很难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当地区的经济活动情况,在非常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拟定。有的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过分地追求自己利益,挖空心思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偷税逃税,扰乱了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使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扩大。近年由来会计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有所增长。而2000年7月1日起推行的《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大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针对前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和难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等问题,加强了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国内经济监督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伴随现代企业规范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进步,会计工作己发生了非常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置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水平的需要愈加高。现代企业规范下怎么样加大会计监督己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水平,加大会计监督己成为打造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中一项要紧内容。
    1、会计监督的概述
    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员工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情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所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推行《会计法》唯1、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讲,它第一是内部监督但绝不只限于单位内部监督,同时也具备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职员对虚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同意”。各单位所获得的原始凭证绝大多数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职员依法拒绝同意乙单位虚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职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仅仅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备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监督也同时兼有外部监督的性质。
    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水平需要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需要依据实质发生的经济业务事情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兴账簿,应当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三相符(账实、账证、账账);账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职员根据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职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虚假、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同意”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一首要条件下,《会计法》指出:会计职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规定的会计事情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根据职权予以纠正,会计职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并准时处置。同时,《会计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职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职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职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合法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职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来看,各单位会计职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便行为,而是法律赋予其权力并受《会计法》保护。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考试人事网(https://www.bzgdwl.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考试人事网微博

  • 中国考试人事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